菏泽学院2020年公开招聘初级岗位工作人员资格审查的通知

2020年09月01日 17:34  点击:[]

按照《菏泽学院2020年公开招聘初级岗位工作人员简章》,现将资格审查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格审查范围

进入面试范围人员。

二、资格审查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093日上午8:00-94日下午17:00

地点:菏泽学院综合办公楼713

面试将在202095日-6日进行,地点另行通知。

三、资格审查须提交的材料

进入面试范围的应聘人员,须按招聘岗位要求,提交网上报名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资格审查。

1.应聘人员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笔试准考证原件;

3.菏泽学院2020年公开招聘初级岗位工作人员报名表;

4.本人签字的菏泽学院应聘人员诚信承诺书;

5.无异常情况的《菏泽学院2020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健康管理信息采集表》;

6.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彩色照片4张(和菏泽学院2020年公开招聘初级岗位工作人员报名表照片一致);

7.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留学回国人员应聘的,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在职人员应聘的,须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同意应聘介绍信原件;

9.无单位人员应聘的,须提交个人档案存放机构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原件;

10.应聘岗位有研究方向要求的,须提交毕业学校出具的研究方向证明原件;

11.应聘岗位要求中共党员的,须提交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组织部门出具的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组织关系证明原件;

12.应聘辅导员岗位的,须提交: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组织部门出具的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组织关系证明和大学或研究生阶段担任主要学生干部证明原件;

13.应聘岗位对本科所学专业有要求的,须提供本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4.应聘岗位有省书法家协会会员或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要求的,须提交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5.应聘岗位有国家二级及以上运动员要求的,须提交相关等级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文件规定,逾期未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

四、疫情防控注意事项

为确保考生身体健康,保证资格审查及面试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请考生严格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考生资格审查须进行流行病学史申报和自我健康监测。考生须提交自2020829日起的《菏泽学院2020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健康管理信息采集表》(见附件)。无法提供《菏泽学院2020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健康管理信息采集表》的考生不得参加资格审查及面试。

(二)考生须凭笔试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绿码”、无异常情况的《菏泽学院2020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健康管理信息采集表》参加资格审查及面试,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

(三)属于下列情形的考生,须在资格审查或面试前及时告知我校(联系电话:0530-552528515505303500)。以下情形考生相应健康检查证明满足要求方可参加资格审查及面试:

1.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须持资格审查前7天内的健康体检报告,体检正常、肺部影像学显示肺部病灶完全吸收、2次间隔24小时核酸检测(痰或咽拭子+粪便或肛拭子)均为阴性的健康体检报告参加资格审查及面试。

2.有中、高风险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且离开上述地区不满21天的考生,或居住社区21天内发生疫情的考生,或有境外旅居史且入境已满14天但不满28天的考生,须持资格审查前14天内2次间隔24小时以上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其中1次为资格审查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来我校参加资格审查及面试。

3.资格审查或面试前14天有发热、乏力、咳嗽、咽痛、打喷嚏、腹泻、呕吐、黄疸、皮疹、结膜充血等症状的考生,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考前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来我校参加资格审查及面试。

(四)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资格审查及面试:

1.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和尚在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

2.资格审查前14天有发热、咳嗽等症状未痊愈且未排除传染病及身体不适者;

3.有境外旅居史且入境未满14天者;

4.无法提供健康证明,经卫生防疫专业人员确认有可疑症状者(体温37.3℃及以上,出现持续干咳、乏力、呼吸困难等症状)。

(五)来鲁前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外旅居史的人员,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本次疫情传播链首例病例确诊前14天内来鲁的人员或其他疫情重点地区来鲁的人员,应提前向流入地有关部门对接申报,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隔离观察、健康管理和核酸检测。

(六)请考生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学习,做好个人防护和健康管理,减少外出和不必要的聚集、人员接触。请考生提前准备一次性使用医用防护口罩,资格审查时请全程佩戴口罩。

(七)凡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隐瞒、虚报个人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症状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联系电话:0530-5668661  0530-5525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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