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聘教师队伍的管理,充分调动外聘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人员的范围
高校及科研机构、企业、行业等专业技术人员和退休教师(含本校退休教师)。
二、聘用人员的原则
缺编单位因工作需要或个别专业缺乏某一课程的专任教师,可申请聘用教师;满编、超编单位,原则上不得外聘教师。
三、外聘教师的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2.应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放宽。
3.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
4.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
5.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外聘教师聘用程序
1.教学院、系(部)根据实际教学工作需要,初步确定外聘教师人选。
2.教学院、系(部)对拟聘用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高校教师资格证(非高校教师不作必备要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近期体检表(由县级以上医院体检为准)等。证书复印件存档(一式三份,用人单位、教务处和人事处各一份)。
3.教学院、系(部)对拟聘教师的业务能力进行考核。
4.对拟聘教师填写《菏泽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由院、系(部)报教务处审批,人事处存档备案。
5.课时酬金由用人单位申报,教务处审核,统一发放。
五、聘用时间
按学期聘用,时间一般为每学期开学到放假。如有特殊情况,聘用时间双方可另行商定。
六、聘用人员的管理
1.聘用人员经学校审批后方可上班;未经审批,任何用人单位不得自行聘用人员。
2.外聘教师由用人单位进行管理。
3.缺编单位外聘教师工资由学校发放;满编、超编单位(除新上专业急需教师外),外聘教师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
4.用人单位应在被聘人员聘期初和期满前一个月,对被聘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教务处及人事处备案。
七、聘用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解聘:
1.不能履行岗位职责;
2.有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
3.损坏学校声誉和利益;
4.弄虚作假,违法违纪。
八、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原学校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3.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菏泽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