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

2014年09月01日 01:44  点击:[]

各院系、各部门、各单位::

  为庆祝第三十个教师节,表彰在教育、教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人物,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学校发展多做贡献,根据《菏泽学院关于评选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暂行办法》,经研究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在我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优秀教师的评选范围为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的一线教学人员,从事教学工作3年以上。

  (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管理人员和从事其它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优秀教师评选条件:

1.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立场坚定,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模范地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3教学能力强,教学效果好,高质量地完成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科研、服务社会等方面成绩显著。

(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

1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立场坚定,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服务观念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刻苦钻研业务,勤奋工作,勇于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成绩突出。

3业务能力强,有较高的理论素养、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三、评选程序

1.各单位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选,确定推荐候选人名单;

2.将本单位推荐名单加盖单位公章报学校人事处;

3.学校研究确定人选名单并进行公示。

4.学校对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统一进行表彰。

四、评选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推荐评选工作,严格标准条件,严格评选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把群众公认的优秀人员推荐出来。

请各单位于 9 3 上午 10 点前 将推荐结果报人事处,地点:综合办公楼713室,电话:5525744

  附件:1. 各单位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名额      

2. 菏泽学院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
     

                 

   

2014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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